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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七项住房公积金新政10月8日起执行

牡丹江住房公积金  2016-10-09 14:36

[摘要] 为有效化解我市住房市场库存,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能力,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,推出以下住房公积金惠民补充政策。

放宽现房抵押贷款年限

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现房抵押贷款业务对住房建成年份的限制。长贷款年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30年为止。

开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

缴存人装修自住住房的,经现场认定后,可提取本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(含夫妻及其直系未婚子女,以下简称“本人及家庭成员”)住房公积金,提取额度为1000元/平方米,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缴存人自2008年1月1日至今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,可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作为装修补充资金,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3万元。

开办“期房转现房”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

缴存人在我市全额购买自住住房,持期房手续(购房合同、全额发票)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,自2012年1月1日后办理“期房转现房”业务并取得房照的,持《不动产产权证书》(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》,可再次办理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业务,两次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购房款总额。

放宽支付贷款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

缴存人在我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(含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)且放款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之后的,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,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。暂取消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限制。

放宽缴存人偿还异地个人贷款提取公积金时限

缴存人在2014年10月9日之前,在异地办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(含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)且目前正在还款中的,可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,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2014年10月9日之后偿还的贷款本息。暂取消放款时间的限制。

提高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

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,提取额度提高为市区每户1500元/月,外县(市)每户1200元/月,可半年或一年提取一次。

提高缴存人支付物业费提取额度和放宽提取时限

缴存人办理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,提取额度提高为1500元/年。累计提取的,年限不得超过5年。提前提取的,年限不得超过3年。

以上政策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,视“去库存”完成情况适时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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